枣庄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鲁审委办发〔2025〕7号)《枣庄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枣院政字〔2025〕10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促进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
(一)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中层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校级领导人员兼任内设机构负责人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三)学校所属法人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经营实体主要领导人员;
(四)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其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原则上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对购买的审计服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协调及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规则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文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量力而行、质量优先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综合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以往年度审计情况、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审计资源等因素,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原则上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四条 遇有被审计领导人员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五条 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社会关注度高的关键岗位领导人员,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领导人员,避免一定周期内对同一领导人员安排多次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履职特点、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情况,履职尽责、完成目标任务、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采购、管理、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和检查发现的经济活动问题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法人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经营实体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单位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
(五)本单位经营活动和财务会计的真实、合法、效益和风险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
(六)资产保值增值、诉讼和损失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和检查发现的经济活动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为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组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通报审计范围和内容,提出配合审计组工作的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等。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办公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地等场所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听取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合同协议、采购招标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和各类检查发现的经济活动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并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领导人员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上级单位或学校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一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情况,作为相关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要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总体评价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定,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名义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负责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线索移交机制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正式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整改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自收到《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书》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后续整改方案;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审计委员会,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巡察监督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结果运用情况按程序及时反馈至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枣院政字〔2016〕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