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1、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到位,固定资产各级管理部门是否各司其职,履行好相应的岗位职责;
2、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批、可行性论证、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3、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统一安排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等。
1、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大型仪器设备、图书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2、固定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规定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验收入库。
3、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4、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1、处置固定资产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是否建立了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行为是否明确责任。
3、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1、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账、卡、物是否相符。
3、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1、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等。
2、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3、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院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和完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