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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预算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枣庄学院预算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预算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章 预算审计

第七条 预算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度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在预算年度后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九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包括预算管理原则,预算控制机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等方面制度;

(二)预算编制能否与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充分理由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部门(单位)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三)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五)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

(二)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主要内容:

(一)分析预算执行结果

1.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的结果与预算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2.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是否配比,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3.学校各项保证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方法是否合法、有效。

(二)评价预算执行结果

1.能否有效体现经济性,是否存在编制预算环节夸大资金需求的行为,是否存在为避免结余经费回收而突击花钱,造成预算资金浪费的行为;

2.能否有效体现效率性,收入预算项目是否及时足够到位,支出预算项目特别是重点支出项目支出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存在进度缓慢、资金闲置、预算资金未按时列支等情况;

3.能否有效体现效益性,以预算为支撑的组织目标是否实现,是否存在决策失误。

第十三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决算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真实情况;

(二)填列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衔接一致,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事项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真实反映;

(四)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资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和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是否存在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 负债审计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余额是否准确;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是否存在随意调节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余额和增减额等问题;

(二)各项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和挪用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八条 决算收入、支出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执行。


第三章 审计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将预算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文件、所依据的资料以及学校领导的批示、会议记录等;

(二)学校已批准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

(三)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五)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

(六)被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账表及分析报告;

(七)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财务报告;

(八)预算执行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统计报表(如:预算收入执行进度表、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表及其他相关的各项收入\支出汇总统计表)等;

(九)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十)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提供审计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时,具体实施步骤按照《枣庄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经复核、审定,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有关校领导,发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延、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单位,审计处将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做好审计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