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校财务部门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管理部门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高等学校会计准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财务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五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确定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有无滥用发票、外借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其他各项财务收入是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并将应当上缴学校的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六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结余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或按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九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二)对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出租、出借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对外投资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
第十条 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枣庄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