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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枣 庄 学 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通过对有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基建、后勤与产业、国有资产、教学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二级学院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员。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任期内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的任期内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的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处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干部管理部门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一般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由审计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委托事宜。

第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联席会议提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审计处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根据审计组的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时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调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复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5.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6.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上报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和本人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组织部,审计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正确运用审计结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组织部门要坚持审计结果的运用与干部管理相结合,在办理领导干部提拔、调任、转岗、降职、免职等事项前,应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