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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枣庄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含二级单位)以财政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和自筹资金投资的新建、修缮、改造、拆除、装饰装修和配套建设、校园绿化、美化、净化项目,以及与上述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经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审计处通过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环节)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工程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五)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处组织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

第五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工作,认真、全面、按时提供各阶段需送审的资料,并根据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予以落实,同时协调、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大型基建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针对大型基建项目(工程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以及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七条 清单编制及控制价审核

对已完成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招投标审查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学校的实质性要求;

(二)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开标程序是否合规,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公告中标结果。

第九条 合同审查

施工合同经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核,重点审查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工程变更等约定。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工程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材料及设备的确认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该在封闭或拆除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参与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的勘验,核查其真实情况并计取工程量,未经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不予计取工程量。

第十二条 对提出工程项目索赔、变更和现场签证要求的,应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变更内容、依据、损失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书面材料,经监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现场跟踪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确定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实施采购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品牌、型号、规格、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审计处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市场考察、询价及谈判。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参加工程施工实施阶段有关会议,取得工程相关资料,准确了解施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掌握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工程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索赔事项等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结算书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经工程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充相关资料后报送审计处,所报送的资料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审资料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隐蔽工程资料,施工合同或协议及承诺书等;

(三)报审的工程项目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完整的计算式材料)、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工程量记录等;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报审资料进行签收后,除工作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因报送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而产生的后果,由报审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报审前,工程主管部门应进行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二)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合同或任务书约定;

(三)施工过程中对学校设施有无损失、损坏需要赔偿的情况;

(四)有无由于工程质量、进度、延误工期等需要罚、扣款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执行文件、定额选用及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准确、合规;

(三)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是否齐全、有效,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正确;

(四)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五)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报学校批准,计财处按照结算报告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