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我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 号)《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1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审机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建立的、旨在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可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单位整体或某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关键环节、重要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单位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确定审计项目。
(二)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三)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对内部控制活动进行自查,于现场审计前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四)审计人员实施现场审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出具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六条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有效性证据时,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充分和适当。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单位层面:
(一)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三重一大”项目事项是否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是否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第八条 学校业务层面:
(一)预算业务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预算编制程序是否规范,方法是否科学,内容是否完整;
4.预算指标分解下达是否及时,是否按批复预算安排单位各项收支,预算调整变更程序是否规范;
5.是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
6.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7.是否建立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二)收支业务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所有收入是否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无账外账;
4.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5.是否加强支出审批、审核的程序控制;是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是否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6.是否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债务进行清理。
(三)采购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有关部门对采购项目的决策是否科学,论证是否充分、采购计划编制是否真实、合理,审批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方式选择是否适当;
4.采购合同签订是否依法合规,内容是否完整,双方责权利是否约定明确;
5.采购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物资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四)资产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内部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货币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对账清理;
4.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有明确的管理措施,资产使用和保管是否落实到人;
5.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程序等是否建立、执行是否规范;
(五)合同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3.合同订立程序是否规范,涉及影响重大、专业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是否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
4.是否建立并实施合同履行的有效监督审查机制,合同履行中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是否建立合同纠纷的有效响应机制。
(六)建设及修缮项目控制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及修缮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
2.相关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
3.是否建立与建设及修缮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并形成书面文件归档管理;
4.是否建立与建设及修缮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并出具评审意见;
5.与建设及修缮项目有关的招标工作是否严格规范;
6.建设及修缮项目资金是否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7.建设及修缮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科学;
8.建设及修缮项目超概算或设计变更等调整行为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9.是否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第四章 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风险及其认定、内部控制建立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发送被审计有关单位(部门)。对存在缺陷或建议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