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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09-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枣院政字[2005] 38号

枣庄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审计工作,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审计工作是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活动,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学院审计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纪委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学院依法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二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处主要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借、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院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薄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学院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枣庄师专发布的42号文《枣庄师专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